2019年9月,农村宅基地管理新政出炉,将在盘活资源同时坚守底线。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通知》要求,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
1、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2、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3、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扩展资料:
宅基地新政策意义:
1、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是乡村振兴富民政策的需要。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盘活农民承包土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等“三块地”。目前,正在推进农民承包土地确权颁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和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等工作。
各级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把盘活闲置宅基地作为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和重要引擎,充分激活闲置宅基地和空置农房这个农村“沉睡”的资产,壮大村集体经济实力,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潜力,助力乡村振兴。
2、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是户有所居惠民政策的需要。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从法律上规定了农村村民“户有所居”和“一户一宅”。
各级各部门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建村民住房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理、废旧宅基地腾退、宅基地有偿退出、宅基地流转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用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农户建房需求。
3、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是提高乡村治理能力的需要。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滞后,出现了占用耕地、道路、水利设施等违法现象。同时,也存在对村民建房管理责权不统一,“看得到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
原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管审批,但县域范围大,无法监管到位;乡镇容易发现村民违建问题,但又无权处置。这次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依法赋予乡镇审批权,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全面落实乡镇的属地管理责任,从根本上治理村民建房违法违规的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自然资源部执法局局长崔瑛说,《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通知将其摆在8类乱占耕地建房情形的首位,目的就是要突出不准乱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的总要求。”
扩展资料:
崔瑛表示,对‘八不准’未涵盖的其他农村乱占耕地行为,也要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对“八不准”通知下发后出现的新增违法违规行为,该拆除的要拆除,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司长张天佐表示,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在特别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基础上,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参考资料:人民网-保障农民合理建房用地(政策解读)
1、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制度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2、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
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3、宅基地可以流转
根据调查,全国大概有10%左右的宅基地是闲置的。我们已经按照三权分置,把这个使用权这个市场适度放活,允许他们来租赁,但是我们也必须把所有权不变和资格权保护做好。
20年之内,农户如果签订了合同,按照新的三权分置,你把使用权流转给投资者,投资者在这20年之内,他的权益同样是得到保护的。
上一篇:苏州疫情最新政策南京
下一篇:高密度蛋白食品有哪些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