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8个项目:子女教育、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和个人养老金扣除。
1、子女教育: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纳税人(释:学前教育指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的教育,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小学和初中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大学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2、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
3、继续教育:每月400元。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纳税人。学历继续教育每月400元(同一学历/学位扣除期限不超过48个月),可选择本人扣除或其父母扣除;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取得证书当年,扣除3600元。
4、大病医疗:每年限额8万元。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纳税人。每年限额8万元,可由本人或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医药费由父母一方扣除。
5、住房贷款利息:每月1000元。支付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的纳税人。每月1000元,扣除期限不超过240个月(在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
6、住房租金:每月800-500元。在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发生租房租金支出的纳税人。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 务 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800元。
7、赡养老人:每月2000元。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纳税人。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扣除额度,每人每月不超过1000元。
8、个人养老金扣除: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时,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 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二、法律法规:《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4号)。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新修订,目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已经从之前的3500元提高到了5000元。这意味着,月收入低于5000元的,属于没有达到个税的征收标准,不需要交纳个税。除此之外,在按照新个税法计算个税的时候,可以享受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等专项附加扣除。哪些人需要交个人所得税?缴纳主体: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注意:根据最新政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延缓实施,同时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换算税率单独计税的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1. 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免征收个税的其他津贴)2. 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公务费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3.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个人从公开并发行的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一年,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税。4. 个人福利费(生活补助费)免税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5. 住房租赁补贴免税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6. 个人捐赠根据个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从其规定。7. 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3倍以内部分免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8. 职工个人取得拥有所有权的量化资产,暂缓征税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9. 一次性破产安置费免税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10.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1、主要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扣除方式: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时间规定:从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三周岁的前一个月。
4、享受主体:婴幼儿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比照执行。
5、享受环节:既可在工资、薪金预扣预缴阶段扣除,也可在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享受。
6、信息填报:纳税人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纸质《扣除信息表》填报子女信息。
①证件类型可选择“出生医学证明”,填写相应编号和婴幼儿出生时间;
②婴幼儿已被赋予居民身份证号码的,证件类型也可选择“居民身份证”,填写身份证号码和婴幼儿出生时间;
③婴幼儿名下是中国护 照、外 国护照、港 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 湾居民来往大 陆通行证等身份证件信息,也可作为填报证件。
7、政策:《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二、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
1、主要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2、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
3、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备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名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发布。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5、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4号)
三、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
1、主要内容: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2、时间规定:出售现住房的时间,以纳税人出售住房时个人所得税完税时间为准。
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纳税人购房时契税的完税时间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登记时间为准;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
3、地点规定: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
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4、产权规定: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5、退税金额: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政策: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0号)
②《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1号)
四、法律援助补贴税收优惠
1、主要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2、申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3、其他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群团组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按照本公告规定为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免税申报,并将法律援助补贴获得人员的相关信息报送司法行政部门。
4、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5号)
五、内地投资者投资香 港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个人所得税优惠
1、主要内容: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纳入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现行内地与香 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
2、政策:①《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24号)
②《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 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
③《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 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3号)
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适用税收政策。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知逗得税,不办理汇算清缴。
2.适用税率
(1)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2)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3.特殊情况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搭告卖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友毁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一、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税政策将延续
2022年1月1日后,延续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降为1%政策。目前,虽然尚未出台正式文件,但开票系统已经开始弹窗提示:
“自2022年1月1日起,暂继续执行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暂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您在开具发票选择征收率时,请暂按上述政策执行。待正式文件出台后,以正式文件为准。”。
二、个人所得税年终奖单独计税政策将延续
12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实施部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会议决定,
一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单独计税的政策延至2023年年底;
二是将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政策延至2023年年底;
三是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政策延至2022年年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取消农业税的决定》,该文件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决定取消农业税,从2021年起,全国各地都不再征收农业税。
2、《关于取消农业税及其相关政策调整的通知》,该文件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决定取消农业税,并对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作出相应调整,从2021年起,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农业税。
3、《关于取消农业税及其相关政策调整的实施细则》,该文件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详细规定取消农业税的实施细则,以及对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作出的调整,从2021年起,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农业税。
4、《关于取消农业税及其相关政策调整的执行办法》,该文件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详细规定取消农业税的执行办法,以及对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作出的调整,从2021年起,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农业税。
5、《关于取消农业税及其相关政策调整的税收优惠政策》,该文件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详细规定取消农业税后,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优惠政策,从2021年起,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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